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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 2016-11-15 11:22:30

来源: 福建日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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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景区门票及有关效劳报价办理办法》。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履行,有用期5年。

据了解,我省景区门票及有关效劳报价实施统一方针,分级办理。景区门票及有关效劳报价依景区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其间,使用公共资源建造的景区门票报价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效劳报价,实施政府指导价。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效劳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竹筏、游船等;非使用公共资源建造的景区门票报价和有关效劳报价实施商场调节价。

实施政府指导价办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效劳报价均为最高限规范,景区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恰当下浮,但不得上浮。对同一景区门票报价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报价一次涨价起伏为:50元以下的不超越原票价的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越原票价的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越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越原票价的15%。有淡旺季票价的,涨价起伏以旺季票价为准。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时期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报价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效劳报价。景区门票实施一票制,未经同意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一起,对残疾人、现役军人、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白叟凭有用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

省物价局提示,景区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明码标价规则,在景区售票处醒目方位公示报价。景区内别的各类效劳收费项目应独自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责任编辑: zhouzhi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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